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创新集体协商方式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解读

2023-05-09 南京工会 10114次

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也是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关部署要求,总结凝练我省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经验,顺应劳动关系的时代变革,构建高质量、有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集体协商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条例》第三条在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对集体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明确集体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的每一项内容,都与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十二个方面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迅速发展、不完全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多样性日渐增多,《条例》明确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条例》还特别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技术创新、能级工资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

《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总结凝练我省实践探索,根据不同内容与情形创制性地设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应急程序,分别对协商要求的提出、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协商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职工方已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简易程序协商可以采用协商会议、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形式。一旦遇到“发生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等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情形时,应采取应急程序。

过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未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很少参与集体协商,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造成潜在劳动关系风险隐患。为了保障更多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群体开展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中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省总工会在调研中发现,行业集体协商是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提升协商质效的有效方式,但部分地区职企双方的协商主体建设存在发展不平衡、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等问题,制约了行业集体协商的开展。对此,根据基层实践经验,《条例》提出发挥上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上代下作用,组织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和组织区域、行业内的用人单位民主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条例》强化了法规刚性约束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不愿开展集体协商的用人单位,设置了纠正机制,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相应处罚办法。

加强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建设,是当前破解工会集体协商工作力量不足、解决职工方代表“不敢谈”“不善谈”难题的有效途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近几年来,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江苏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职工收入随效益增长提升等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我省职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附件:《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正式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