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硬措施 监管“长牙齿”——《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解读之七

2023-05-18 南京工会 722次

监督保障机制是提升集体协商质效的关键所在。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在原有立法中“争议的处理”一章的基础上,突出集体协商的监督保障内容,形成条例第六章“监督保障和争议处理”。该章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集体协商的监督保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第一,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指出,加快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制度,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为此,条例在第四十六条中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强化工会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权力。《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员作用,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对此,条例着力强化工会在集体协商监督中的作用,在第四十七条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实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工会有权督促其及时改正,并在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接到建议书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深入推进集体协商指导员建设与保障。《中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十四五”发展规划》中指出,力争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等的培训力度和统筹管理。为此,条例在第四十八条专门规定,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在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并强调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

 

江苏工会网